作为一个对买房常识一无所知的购房小白,拜读网络上的买房攻略帖子,学习别人的买房经验是必须的,梳理清买房的流程也是必要的,买房程序究竟是怎么样的呢?如果需要贷款,也需要花时间去研究下买房办贷款流程,只有知道了这些程序办理起各种手续才会得心应手,不慌不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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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丨 发布于2020-04-20
在交房的过程中,房屋质量问题是极容易出现的事情。购房者在买房的时候就要做好准备,多了解一些商品房不符合交房标准情况下应该做的事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对房屋质量条款约定要尽量细致,尤其对具体出现哪些问题可以要求退房等事项。购房者可以跟开发商具体约定:出现的房屋质量问题如达不到退房条件,那么开发商在什么期限内应将房屋质量问题整改完毕,否则构成违约,一旦开发商违约就应该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商品房不符合交房条件,购房者要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忌讳什么都不说,傻傻的签订房屋验收单接收房屋,一旦房屋接收,开发商就不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了。对房地产商的违约,分不同情况购房人享有合同撤消权或索赔权。
依据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开发商存在如下行为时,购房人依法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6)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7)面积误差比*值超过3%的;
(8)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逾期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年的。购房人亦可请求解除合同。尽管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对上述解约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作出规定,但是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解约权均存在除斥期间,该除斥期间更多的取决于法院的自由裁量。
(9)对于房地产商违约,购房人的索赔权同样首先要由购房人提出,如果房地产商对购房人的索赔存有疑义、不肯赔偿,购房人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则存在诉讼时效问题,《民法通则》第1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房时发现与广告宣传不符的情况
开发商为了促销会做广告宣传,其中不乏一些虚假广告,而购房者往往会被这种令人眼花缭乱的广告所迷惑,从而签订买卖合同,交付房款或定金,等见到真正的楼房会大失所望,发现其与广告宣传完全不符。发生此类情况,购房者可采取以下办法:(1)在合同约定时就将广告中的内容写进合同;(2)如果发生上述问题,可以直接找开发商要其承担责任,因为其是订立买卖合同的一方。
对于交房时面临的问题,购房者一定要重视合同约定,做足事先准备,各种约定条款要明确化、明细化。当利益受损的时候,购房者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房屋面积与原规划不符的情况
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参照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的内容进行约定。即: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逾期交房的问题
开发商逾期交房是预售商品房购买者*常遇到的问题之一。一般而言,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大多因为资金不足或者规划变更,致使工程拖延。为了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一定要弄清楚开发商的底细。另外,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的具体日期约定清楚,并明确约定不能按期交房时开发商所应该承担的违约责任,这样才能做到有备无患。
开发商逾期交房后不能签署《住宅钥匙收到书》,领取住宅钥匙,办理入住手续。因为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钥匙”就算房屋交付使用。因此领取住宅钥匙以后验房发现问题,开发商只承担房屋质量包修责任,而没有逾期交房的压力。
逾期交房会给消费者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机会损失,也可能破坏消费者的家庭生活计划,给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约定(合同第九条):出卖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其中第2款约定逾期超过一定日期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也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如果开发企业交付房屋逾期达到一定的天数,消费者是可以退房的,此时的前提条件是消费者拒绝接收此房屋,如果已经实际入住接收了房屋,那么只能接受开发企业支付违约金的补偿方式了。
商品房达不到交房标准严重的可以申请退房
法定条件则是根据法律规定,购房者可以退房的条件,综合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购房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的直接结果是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具体到购房合同上就是购房者退还房屋,而开发商退还房款。从实践来看,造成购房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有:1)开发商无权处分该房产。主要有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房屋为共有财产而未经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该房屋权属有争议,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等情形。2)开发商存在欺诈情形。虽然时有购房者以此项理由请求退房,但实际中法院支持的并不多,主要是购房者对开发商存在欺诈故意与欺诈事实举证困难所致。要防止此种情形的出现,购房者应尽量要求开发商将其每一项承诺落实为文字并予以签字认可。
2、套型误差导致退房。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时,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对此未约定处理方式的,购房人可以退房。
3、面积误差导致退房。即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达到一定比例。若合同中未约定具体的比例,按照有关规定,误差比*值超出3%时,购房人有权退房。
4、变更规划、设计导致退房。已预售的商品房,开发商应在变更规划、设计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之日起一定时间内书面通知购房者,购房者在接到通知后可选择是否退房。若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的,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
5、质量不合格导致退房。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者有权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