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对买房常识一无所知的购房小白,拜读网络上的买房攻略帖子,学习别人的买房经验是必须的,梳理清买房的流程也是必要的,买房程序究竟是怎么样的呢?如果需要贷款,也需要花时间去研究下买房办贷款流程,只有知道了这些程序办理起各种手续才会得心应手,不慌不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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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丨 发布于2020-04-20
随着楼市回暖房价上涨,越来越多的购房者将目光投向经济适用房。你了解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政策吗?你知道如何将已购的经济适用房转成商品房吗?本期,吉屋小编将为您一一解说。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住宅政策称为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作为保障房政策当中重要的一环,它的“一举一动”往往牵动房产界的神经,尤其是打算购买经济适用房朋友更应该关注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构成:
1、住房建设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2、勘探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
4、建设安装工程费;
以上4项之和为基础的1%~3%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3%以下利润、规费(各地有优惠政策)。商品房除以上8项外,土地出让金,利润不受限制,由市场决定。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1%~3%的管理费。经济适用房以微利价出售。只售不租。其 成本价由7项因素(征地折迁费、勘察设计费、配套费、建安费、管理费。贷款利息、3%以内的利润)构成。出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售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几项因素综合确定。而且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在交易过程中,经济适用房需要交的税费:
①契税:买方缴纳房价款的4%;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减半交纳,即交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1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②买卖手续费: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的,每套250元;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500元。
③印花税:买方房价款的0.5‰。
④公共维修基金:购房款的2%。
在申办产权证过程中:
①登记费:每建筑平方米0.3元。
②房屋所有权工本费:每证收费4元。
③印花税:每件5元。
延伸阅读:
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
目前,在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这是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
1、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房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若出售家庭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2、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销售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一、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5年内购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离婚析产和法院判决除外),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经济适用住房原出售价格回购。
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应按照不低于计征单价(实际销售价高于计征单价的,按实际销售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差价的60%缴纳增值*,用于补交土地*等相关价款。计征单价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的届时成都市核心城区享有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标准中,同一环域范围土地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下浮10%为基准计算。
三、已享受政策性住房的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该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其已享受的政策性住房建筑面积部分,应全额上缴计征单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的差额。
四、曾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或共有人,离婚析产后不再拥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再婚组成家庭后可与新组成的家庭成员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可共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但该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其原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人均建筑面积部分应全额上缴计征单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的差额。
经济适用房买卖提醒
1、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2、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者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
延伸阅读: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房出售事宜
以下情况是不得出售二手经济适用房的: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经济适用房。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以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经济适用房。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经济适用房。
5、已经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经济适用房。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经济适用房。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时有下列几种情况的,不能申请或参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1、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购买或出售房产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或作为商品房代理人落户的。
3、以投靠子女方式落户的。
4、离婚前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
5、离婚时间不足2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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