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对买房常识一无所知的购房小白,拜读网络上的买房攻略帖子,学习别人的买房经验是必须的,梳理清买房的流程也是必要的,买房程序究竟是怎么样的呢?如果需要贷款,也需要花时间去研究下买房办贷款流程,只有知道了这些程序办理起各种手续才会得心应手,不慌不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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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丨 发布于2020-04-20
发现自己农村的房子被父亲常江(化名)私自以7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常某一怒之下将李某和老父亲告上法庭。11月13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第三人常江和被告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下称《协议》)无效,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07年8月10日,许昌县某村村民常江与村民李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书上写有“甲方常某(系常江的儿子)以7万元的价格卖给乙方李某楼房一处;乙方今后永远无偿供应居住于该楼房前院用户的用水,如果违约,常某有权收回水井和供水设备;该协议一式两份,经常江与李某双方同意签字后生效,常江、李某每人保存一份。”等内容。李某、常江两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后,李某向常江支付了7万元房款,常江将该房屋及房屋证件交付李某。
2012年1月,常年在外打工的常某与妻子回家探亲时,发现李某居住在自己的房屋内。经询问,他才得知其父亲常江已将其房屋卖予李某。常某找到父亲,质问其为何私自做主卖掉他的房子。常江起初与儿子争辩称,儿子的房子都是他给盖的,他当然有权处理。后来,常某不断给父亲常江解释,该房屋的用地是农村宅基地,是不准出售或转让的。因为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转让的不仅仅是房屋,还包括宅基地使用权。他长期在外打工,但在外奔波久了总是要“叶落归根”。现在农村都在搞新农村社区建设,有宅基地才有栖身之处。
听到这些,常江方才意识到自己私自买卖儿子的房屋系错误行为。他原以为常某常年在外打工很少回家,即使将来回家也会在许昌市区买房,不会长期在家居住。所以他没有征求儿子的意见,便私自做主把常某的房子卖给李某,没想到却惹来麻烦。
常某原谅了父亲并仔细研读了当时签订的《协议》后,以李某明知其父亲无权处置其房屋,仍故意与其父亲签订协议,且李某和其父亲买卖其房屋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为由,要求李某归还房屋。李某自是不肯,并以常某应该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房屋属于其本人,不属于其父亲为由拒绝退还房屋。
多次协商无果后,常某便将李某及第三人常江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确认第三人常江和被告李某于2007年8月10日签订的《协议》无效并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房屋。
许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常江未经房产所有权人常某同意,与被告李某签订了《协议》,出卖原告的房产,后未经原告追认,亦未取得该房产的处分权。同时,被告和第三人所签订《协议》的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括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该案中,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违反了上述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属于无效合同。对原告要求确认第三人常江和被告李某于2007年8月10日签订的《协议》无效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位于许昌县A乡某村的房屋等财产的请求可以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之规定,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