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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丨 发布于2020-04-21
律师助推候诊病人住上新病房
华灯初上,坐落于西三环边的某大型医院病房楼稳重大气,在夜色中透射着温馨的灯光。很少有人想到几年前这座大楼还是一个处于矛盾纠纷焦点中的“烂尾楼”工程。而每当驱车路过这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明总是不由自主地把目光投向这座大楼,几年前在这里紧张而忙碌的工作画面,常常伴随着自豪与感动而展现在他的脑海中。
北京市十佳房地产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硕士*,系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房地产纠纷网领头律师。自1992年起先后从事检察官和律师工作,曾荣立个人三等功,先后被评为“中国律师风云榜”上榜律师、北京市*律师党员、北京市海淀区*专业律师等。
杨明律师擅长于公司、房地产、诉讼仲裁法律业务,办理了大量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多次担任高校大学生、研究生法庭辩论赛评委,著有《婚恋中的房产问题》、《赢在庭外——诉讼策略的案例分析》、《房产纠纷的法律对策》等书。
工程造价失控核心工程成了烂尾楼
2006年7月21日,某医院通过招标与名达建筑公司(以下称名达公司,本文中当事人为化名)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名达公司承建该医院的病房楼工程。该工程的中标合同价为1.06亿元,设计总建筑面积31474.55平方米,共12层,是2006年度的核心建设项目,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为2008年5月1日。
然而,工程开工后,双方因材料认价、费用调整等原因多次发生争议,工程先后3次停工,到约定的竣工日期时,才仅仅完成结构施工。更严重的是,2008年7月20日起,工程处于长期停工状态,成了烂尾楼。
医院认为,这是名达公司为追求暴利,不断要求增加人工费、材料高报价的要求未得到满足而故意制造的停工事件,遂多次发出通知要求名达公司复工。可是医院却在2008年11月,等来了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名达公司的《仲裁申请书》。名达公司以医院更换图纸、存在大量变更洽商为由申请仲裁,要求医院立即支付欠付的工程款9128万余元、支付利息、律师费等4项请求共计1.05亿余元。
医院诉解约请神容易送神难
医院大呼冤枉,认为自己已按时支付了各期进度款总计5354万余元,但目前的工程量尚未过半,按照名达公司的要价,不仅工程造价要超预算一倍以上,工程竣工也遥遥无期。
此时,医院萌发了解除合同、另聘施工单位,以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尽快完成工程的想法。然而,许多律师在看了医院提供的相关材料后,都倒抽了一口凉气。原来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可调价格,并约定大宗材料、主要装修材料及暂估价材料由双方共同考察确认价格,其他材料随时认价,甲方逾期不做答复的视为认可。
由于医院施工管理经验不足,对于乙方许多材料的高报价没有及时答复。在这种情况下,医院要想挽回被动局面,解除合同难度可想而知。更为困难的是,医院还希望能够尽快让名达公司撤场,以便另择其它公司进场复工。而众所周知,“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是一些施工企业的操作惯例,请神容易送神难,名达公司在未达目的前,必然会以案件尚在处理中为由拒不撤场,以增加自己要价的筹码。
医院*终选择了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的*房地产专业律师杨明担任代理人,但这样一个烂摊子如何收拾,来完成医院关于解约和撤场的要求呢?
查微析疑提出仲裁反请求
接案后,杨明律师和助手李秋莲律师在医院资料室对所有工程资料进行了夜以继日的深入分析。他发现:名达公司有三大过错导致了工期延误,一是名达公司的3次停工并没有经过监理单位同意,可定性为擅自停工;二是名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组织不力,没有有效落实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在实际进度严重落后于计划进度时,拒不优化施工组织、改进施工措施;三是名达公司并未对其提出的“施工过程中更换图纸导致工程多次停工”的主张有效举证。
于是,杨明律师在完成答辩状的同时,果断建议医院,立即在答辩期内提出仲裁反请求。医院倍感振奋,决定采纳杨明律师的建议,提出了解除双方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赔偿工程延期损失;立即完成撤离施工现场并向医院移交已完工程、相应资料和已购材料、设备等5项反请求。
可医院担心的是,双方共计提出了9项仲裁请求和反请求,证据材料几十本,涉及的问题越来越多,案情越来越复杂,这案件何时才能审结?病房楼工程何时才能复工呢?人满为患的门诊楼里病人实在等不起啊!
申请裁决先行撤场获支持
为了尽快撤场恢复施工,杨明律师提出了就医院5项反请求中的两项请求,申请先行部分裁决的建议。民商事仲裁的部分裁决与仲裁的*终裁决一样均是执行根据,一旦作出,就可以据此申请强制执行。
可是,名达公司早就扬言不付款谁也别想把他们请出去,仲裁委能支持这样的申请吗?对于医院的担心,杨律师指出,从法律规定上来说,“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而且《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也规定:“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经仲裁庭同意时,可以在*终裁决作出前,就案件争议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
于是,2009年1月医院提出了《关于对反请求申请书中部分请求事项先行裁决的申请书》,要求对反请求中的第1项解除合同和第3项撤场移交先行裁决。为了给部分裁定奠定一个可执行的事实基础,防止撤场破坏施工现场、妨碍下一步的工程量认定,医院又及时提出了对施工现场进行盘点鉴定的申请。
2009年3月份,仲裁委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组织双方对工程已完部位和现场材料、设备进行了测量、清点和确认,出具了《病房楼工程施工现状盘点鉴定报告》。撤场的较大障碍顺利排除。
2009年4月20日,北京仲裁委作出了《部分裁决书》,认为:该工程已停工半年多,医院要求解除合同,而名达公司对此虽不同意,但并无继续履约的方案和行动,双方的全部争议仲裁庭一时无法作出结论,如听任停工状态继续,将无端扩大损失,现鉴定部门对现场盘点已完毕,解除合同的条件已具备,故裁决解除双方的施工合同;名达公司在50日内撤离施工现场并向医院移交已完工程及相应资料和已购材料、设备。医院的两项请求得到了全面支持。
一波三折三家法院裁定铸铁案
名达公司强烈反对这一部分裁决,还没等医院申请强制执行,医院就接到了北京市第2中级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名达公司以事实没有查清、不具备撤场条件、存在漏裁等为由向仲裁委所在地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在法庭辩论上,杨明律师指出:“部分裁决并非终局裁决,只需就涉及的请求查明事实即可,不存在漏裁的问题,该工程的现场盘点已经完毕,不影响下一步的造价鉴定需要,况且解除合同并不导致施工现场当即变化,相反,若放任停工继续下去,对双方都是损失,更是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是对广大病患者的不负责任。因此,部分裁决不仅程序合法合规,且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而且需要强调的是,名达公司所述的各项理由均非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
经双方激烈辩论,2009年7月9日,法院全部采纳了杨律师的观点,作出了《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名达公司申请撤销仲裁的请求。
由于名达公司拒不履行撤场裁决,医院向工程所在地的北京市第1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风波再起,名达公司又以所谓仲裁程序违法、裁决显失公平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
对此,杨明律师据理力争“名达公司所提的各项事由均不能证明仲裁程序违法,且包括显失公平在内的各项理由已被二中院的生效裁定全部否决”。由于医院论证充分,2009年9月3日,一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名达公司的申请。
但是,名达公司仍拒绝撤场,并且又向北京市一等法院提交了《复议申请书》,要求撤销一中院的裁定。北京高院2009年10月9日作出了《执行裁定书》,采纳了医院的观点,认为仲裁裁决和一中院的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名达公司的复议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裁定驳回其复议申请。至此,工程撤场与移交在穷尽了仲裁委、二中院、一中院、北京高院的所有法律程序后,终于作为一个铁案,进入到强制执行环节。
强制执行工程终于顺利峻工
法院于2009年10月23日发布了执行公告,但执行并非一帆风顺。名达公司煽动一些不明真相的工人在工地制造事端。为避免矛盾激化,撤场前,杨律师多次与医院保卫部门、法院执行庭和当地派出所沟通,针对各种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做出详细的应对预案,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撤场建议,并还多次到现场向工人宣讲仲裁结果和法院的公告。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2009年底*终实现了安全、平稳、有序撤场。
撤场完成后,医院在杨律师的帮助下选聘了新的施工单位,工程建设迅速恢复。2010年7月29日,北京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杨明律师提出的人工费调整缺乏合同依据的主张,依据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在对该案经过长达1年8个月的审理后,作出了终局《裁决书》,裁决由医院支付名达公司已完工程尾款及材料款等3027万余元。至此,医院减少了经济损失7400余万元。
该裁决下达后,双方均没有申请撤销该裁决,并自动履行完毕。几乎在该裁决下达的同时,医院的病房楼工程也基本控制在原来的预算范围内顺利竣工。
面对这一案件20余册厚厚的卷宗和一本长达60多页的代理词,杨律师对记者说,诉讼策略事关案件成败,胜诉不是目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去灵活务实地实现当事人的较大利益,避免社会资源的闲置与浪费,才是确立诉讼策略的较高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