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对买房常识一无所知的购房小白,拜读网络上的买房攻略帖子,学习别人的买房经验是必须的,梳理清买房的流程也是必要的,买房程序究竟是怎么样的呢?如果需要贷款,也需要花时间去研究下买房办贷款流程,只有知道了这些程序办理起各种手续才会得心应手,不慌不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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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丨 发布于2020-04-21
农村个人私有房产是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的标的物范围中明确涉及不动产的。农村个人私有房产是指房屋所有权属个人所有,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地产。
其法律特征是:
(1)私有房屋坐落在农村且依法存在;
(2)房产所有权依法取得。即村民在批准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产或者是通过继承或转让等方式取得;
(3)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个人依法享有使用权,并合法取得集体。
公证机构办理农村个人私有房产抵押登记是公证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约定的抵押财产进行登记的活动。
公证机构在办理农村个人私有房产抵押登记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第1,农村个人私有房产可以抵押,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抵押,在农村个人私有房产抵押公证登记时应操作严谨。
农村私有住房是我国公民(主要是农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公民对其拥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我国《宪法》等相关法律保障公民对其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允许其合法进行买卖、转让和继承等。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是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一种表现形式,因为目前我国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土地所有权私有,只能表现为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公有形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又称“房基地权”)是指农村居民(农业户口)依法对批划给自己的土地上享有的建造房子、宅院等建筑物并对该地域进行使用和*的权利。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不得抵押。目前我国法律允许的不动产抵押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允许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抵押、允许乡(镇)、村企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与地上厂房建筑物一并抵押,不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属于私人所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建筑其上的私人住房一并抵押。所以,公证机构在办理农村个人私有房产抵押登记时,对抵押权人将农村个人私有房产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约定在《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抵押物清单》上而不予指导修改或在公证询问笔录中不予说明,同时,公证机构在《抵押登记证书》及公证询问笔录中均有对农村个人私有房产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同时予以抵押登记,特别是在《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上也加盖“公证抵押登记”之印鉴。笔者对上述做法,认为没有法律依据,是超越了法律规定之先;当然,如果《物权法》能实施,其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对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到那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八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按照一般土地和房屋不可分的房地产理论,公证机构在办理农村个人私有房产的抵押登记时,还应要求当事人提供房产所在村民委员会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
第2,公证机构在办理农村个人私有房产抵押登记时,应认真履行告知义
根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并将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时间,应当记录归档。告知义务是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法定义务,不告知就违反了公证法定程序。公证员履行告知义务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根据法律、法规和办证规则的规定,公证员必须履行的告知义务;另一种是公证员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在当事人申办某项公证事项时,应该清楚地知道该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及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并及时提示当事人知晓上述内容,以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公证机构在办理农村个人私有房产抵押登记时,除了告知抵押人抵押登记的法律意义以及借款人不按时还款抵押将产生的法律后果,还要特别告知两点:一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中第2款"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规定,公证机构在办理农村个人私有房产抵押登记时应告知抵押权人,其在实现抵押权时,农村个人私有房产的受让人只能是具有审批宅基地条件的有农村户口的村民。二是,根据《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公证机构应告知抵押人,在其变更抵押合同时应向公证机构申请变更抵押登记;当事人变更抵押合同未办理变更抵押公证登记的,自行变更后的抵押不发生《担保法》规定的抵押登记效力。应告知当事人在其履行完毕主债务或提前终止、解除抵押合同的应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三,公证机构应与相关部门加强联络,充分发挥抵押物公证登记记录公示的法律属性
公证机构在办理农村个人私有房产抵押登记时,应密切注意国家有关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及时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联系、协调。根据《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公证机构应注意三点:一是,应在出具农村个人私有房产《抵押登记证书》后告知房地产管理部门。有关资料可以报一份给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以防止农村个人私有房产抵押登记后,抵押标的被转让,给抵押权人造成麻烦和损失。二是,应运用计算机录入农村个人私有房产抵押登记的信息,并设立书面登录簿,登录本公证机构办理农村个人私有房产抵押登记的资料,以备后查、以避免重复抵押。三是,将农村个人私有房产抵押登记的资料信息上报重庆市公证管理处及公证协会以便予以抵押公示,充分发挥抵押物公证登记的法律属性。
农村个人私有房产抵押公证登记对我处而言是一项新业务,随着《公证法》的实施,公证机构在办理这项事务时应慎重对待,确保抵押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相信随着我国法律的完善,这项公证事务也会越来越完善,也会为拓展公证职能、增强社会效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更多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