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对买房常识一无所知的购房小白,拜读网络上的买房攻略帖子,学习别人的买房经验是必须的,梳理清买房的流程也是必要的,买房程序究竟是怎么样的呢?如果需要贷款,也需要花时间去研究下买房办贷款流程,只有知道了这些程序办理起各种手续才会得心应手,不慌不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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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丨 发布于2020-04-21
婚前房屋,婚后动迁,如何认定配售房的产权和安置补偿款的归属?用安置补偿款和配售房的出售款另行购买房屋,该房屋的权属又该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2004年4月3日,赵先生与钱女士登记结婚。双方所居住房屋系钱女士父亲所在单位分配的困难住房,2002年1月,该困难住房被钱家购买,产权登记人为钱女士和其儿子杨先生。2004年该房屋动迁,明确该房屋的被拆迁人为钱女士和杨先生,动迁补偿款为438000元,钱女士和杨先生用获得的动迁补偿款购买了某路两处房屋A和房屋B,其中,房屋A权利登记人为钱女士和杨先生,房屋B权利登记人为杨先生。
2004年4月,杨先生将房屋B 出售,获款240000元,同年8月,购入房屋C,价款为230000元,房屋C后由杨先生居住并使用。2005年1月,钱女士和杨先生将房屋A出售,获款450000元,同年2月,购入房屋D,价款为420000元,房屋D后由钱女士和赵先生居住并使用。房屋C和房屋D权利人均登记为钱女士和杨先生。
2009年8月17日,赵先生与钱女士签订分居协议,赵先生携女搬离房屋D。现赵先生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自己为系争房屋的共有产权人。他认为,原居住房屋动迁时,动迁部门考虑了自己与钱女士的婚姻关系,钱女士才能享受配售房和安置款的利益,之后钱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出售房屋A和B的款项购置了房屋C和D,房屋C和D当属夫妻共同财产。动迁部门表示动迁安置工作按被动迁房屋面积进行,但不排除结合人口因素进行操作。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确在赵先生与钱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从该房屋的来源、演变过程以及出资情况分析,动迁房屋为钱女士婚前取得,赵先生对系争房屋又未出资,在赵先生与钱女士未对夫妻财产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的情况下,钱女士名下的财产仍为钱女士个人所有。
鉴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动迁部门在动迁安置考虑了赵先生的人口因素,故对赵先生的说法,不予认定。
律师分析
依据《婚姻法》第18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以及《婚姻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前为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所得拆迁补偿款,及婚后又用于购买房屋的,原则上属于原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财产。本案中,法院在判决时综合考虑系争房屋的来源、出资情况等非常有道理。依照房屋来源,动迁房屋为钱女士婚前个人财产;依照出资情况,赵先生未予出资且双方未对此作出任何书面约定,则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婚前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重新分配,系争房屋应归属钱女士。
然而,如果确有证据证明拆迁款中包括了对家庭人口的补偿,或有部分款项是补给家庭成员配合拆迁而给予的奖励等,或拆迁安置的房屋中考虑了家庭成员的存在,以家庭为单位给予的补偿,由此获得的该部分补偿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方应享有一定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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