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对买房常识一无所知的购房小白,拜读网络上的买房攻略帖子,学习别人的买房经验是必须的,梳理清买房的流程也是必要的,买房程序究竟是怎么样的呢?如果需要贷款,也需要花时间去研究下买房办贷款流程,只有知道了这些程序办理起各种手续才会得心应手,不慌不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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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丨 发布于2020-04-20
沧州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提取的额度是多少?需要提供哪些证明资料呢?下面综合整理了沧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细则供大家参考。
沧州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1章总则
第1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沧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职工依法享有按照规定提取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应当首先满足职工个人提取需求。
第四条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以下简称市管理核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业务。
第五条 管理部办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不得采取现金支付的方式。
第2章 提取条件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支付超出家庭收入比例规定的;
(四)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五)遇有重大事故、重大灾难、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的;
(十)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三)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四)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第七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至(五)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同时申请提取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时限和额度
第八条 符合第六条(一)情形的,需在情形发生一年之内办理提取(提取期限以发票所载较后一次交款日期为计时起点)。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价格(费用)总额。
第九条 符合第六条(二)情形的,贷款满一年后,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还款本息总额,且账户内至少保留一年缴存额。
第十条 符合第六条(三)情形的,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高于超过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房租部分总额。
第十一条 符合第六条(四)情形的,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10元余额。
第十二条 符合第六条(五)情形的,需在事件发生2个月以内办理,大病住院的需在住院期间或出院后1个月内办理。提取金额不得超出事件所需个人承担费用总额。
第十三条 符合第六条(一)至(五)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保留百元以下余额。
第十四条 符合第六条(六)至(十三)情形的,提取个人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
第四章 证明资料
第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出具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根据不同提取情形,分别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按房屋类别提供以下资料:
1、商品房: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确不能提供发票的也可提供税务部门认可的合规收据)、买卖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2、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专用发票、购销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3、二手房:购房合同、交易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房改房:房改售房审批表、售房交款发票(或合规收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5、拆迁安置房:安置房购买合同书(或拆迁安置协议书)、拆迁统一收据或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
6、集资建房:计划、规划和房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集资建房职工名单和购房协议,单位集资收款票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7、拍卖房:拍卖公司出具的拍卖销售确认书、拍卖统一收款票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建造自住住房:
1、乡村建房:土地使用权证或宅基证原件和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上没有注明房屋建成年份的,还应提供房屋所在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竣工证明)。
2、城市建房:土地使用证和建设部门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职工翻建自住住房:原产权证、建设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职工大修自住住房: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大修施工单位出具的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购房发票(收据)、借款合同、申请人提取前三个月的还贷款明细原件和复印件。
(六)房租支付超出家庭收入比例规定的:经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租的发票、家庭收入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七)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
(八)遇有重大事故、重大灾难、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具体事件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事件所需资金支出的票据的原件及复印件,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出据的生活困难证明。
(九)离休、退休的:离休证或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没有离、退休证,但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的职工,提供单位证明。
(十)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十二)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的: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十三)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户口薄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四)因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入伍证或录取通知书(学生证)、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十五)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人判决书、户口本、代办人身份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十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1)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
第五章 提取办理
第十七条 管理部应设立服务电话,为职工提供提取政策咨询。在服务大厅和网站公开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办事资料和办理流程。
第十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并提供所需证明资料。
第十九条 管理部受理职工提取申请,应当对提交的证明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和鉴别,对提取额度进行审核。
第2十条 管理部可选择随时办理和集中办理的方式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采取随时办理方式的,应在申请人交齐所需资料之日起1日内审批完毕。采取集中办理方式的,应公示集中办理的时间,自集中审批之日起3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第2十一条 提取申请的职工对管理部审批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市管理核心提出复议。市管理核心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2十二条 管理部应指定专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提取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移送存档工作。提取相关资料的归档整理与保管使用,按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提取监督
第2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单位不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申请管理部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部可以依职工申请直接办理。
第2十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个人、单位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有出具伪证骗取住房公积金的,将追回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按照《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2十五条 管理核心要加强对提取业务的监督检查,对审批通过的提取证明资料及信息数据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发现违规操作应责令限期改正。
第2十六条 管理部违反本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管理部主任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2十七条 本办法由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负责解释。
第2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