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对买房常识一无所知的购房小白,拜读网络上的买房攻略帖子,学习别人的买房经验是必须的,梳理清买房的流程也是必要的,买房程序究竟是怎么样的呢?如果需要贷款,也需要花时间去研究下买房办贷款流程,只有知道了这些程序办理起各种手续才会得心应手,不慌不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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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丨 发布于2020-04-20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改善职工住房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管理,并承办海曙、江东和江北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具体业务;各分核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和各分核心以下简称管理核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管理核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政策性低息贷款。
第五条 管理核心是贷款的管理部门和债权主体,并承担贷款的风险。
第六条 管理核心委托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金融业务委托合同,明确双方职责。
第2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贷款对象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并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有效居留身份;
(二)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
(三)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以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取得房产证后三个月以内;大修自住住房竣工后三个月以内;
(四)购买自住住房,首付款不低于购房总款的 30% ;
(五)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同意以贷款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产价值全额作为抵押。购买商品房的,该房地产开发企业 (以下简称开发商)须为购房人作阶段性担保;
(七)申请第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还清头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管理核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八条 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可贷额度”,在规定的“较高贷款额度”内,由管理核心依借款人的贷款条件确定。可贷额度的计算公式:
可贷额度 = 借款人及参与计算贷款额度人员的缴存基数之和×贷款系数× 12 个月×贷款 ( 计算 ) 期限。
公式中贷款系数为 40% 。在较高贷款额度以内,购买商品房不高于总房款的 70% ,购买二手房或购房取得房产证一年内不高于总房款的 60%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高于评估价的40% 。
可贷额度测算时,借款人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到 20 年的,可适当放宽贷款计算期限,*长不超过 5 年,同时须符合贷款期限的规定。较高贷款额度,由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
第九条 贷款期限的规定。
(一)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期限*长不超过 20 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期限*长不超过 10 年;同时贷款期限均不超过房屋剩余的国家规定使用年限;
(二)贷款期限*长为借款人办理贷款时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
(三)在组合贷款中,商业性贷款期限应与公积金贷款期限相同,且需同步发放贷款。
第十条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 1 月 1 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