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对买房常识一无所知的购房小白,拜读网络上的买房攻略帖子,学习别人的买房经验是必须的,梳理清买房的流程也是必要的,买房程序究竟是怎么样的呢?如果需要贷款,也需要花时间去研究下买房办贷款流程,只有知道了这些程序办理起各种手续才会得心应手,不慌不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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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丨 发布于2020-04-20
春日渐至,防疫之战进入决胜的关键时刻,各企业在有关部门的严格检查下,开始逐步复工,员工在保证健康安全的情况返回工作岗位。特殊时期,企业运营成本、员工的基本保障该如何维护?针对企业与员工共同关心的问题,绿地安徽企服平台特邀请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程玉伟律师继续为大家带来企业员工疫期保障的各项知识解答。
图:来源于网络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联合国南南合作全球智库五大创始机构之一ALB2015亚洲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程玉伟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股权合伙人,高端法律服务“项目通”创始人、第三届中国百强大律师、中国刑辩大律师、中国注册投融资风险管理师、优秀商事律师
疫情期间公司是否可以暂停员工社保、公积金的缴纳,是否可待疫情结束后再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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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律师,疫情期间公司是否可以暂停员工社保公积金的缴纳,是否可待疫情结束后再恢复?
程玉伟律师认为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0]6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与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
对因受疫情影响,逾期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保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企业,允许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缓交、缓办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由此可见,我省对于企业普遍关心的工社保、公积金已有特殊的优惠和帮扶政策,只有大家把落实工作抓实抓细抓落地,一定能遏制疫情蔓延势头,一定能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一定能保持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
疫情期间是否可以要求房租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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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律师,疫情期间,我们作为房屋承租人,是否可以要求出租方减免房租?
程玉伟律师认为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0]6号)降成本支持政策规定:
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3个月(2020年2月、3月、4月)房租。
对在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基地、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支持。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鼓励各地给予一定资金补贴。
根据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我省对于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明确规定免收3个月(2020年2月、3月、4月)房租。但是,对于承租非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则是本着倡导鼓励出租人减免房租的原则,没有硬性规定,建议承租人可以主动与非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的出租人进行友好协商,特别是可以从《合同法》等法律中对于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进行突破,本着公平原则,友好进行协商,妥善处理房租纠纷事宜,共同分摊房租损失,共渡难关。
疫情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疫情期间员工合同到期未及时续约,需不需要付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程玉伟律师认为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年1月24日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性质上属于赔偿金,用以惩罚用人单位应当签订而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如果确因疫情防控影响,客观上无法与劳动者协商签订或者续签劳动合同的,没有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观恶意,不符合承担赔偿金的条件。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签订电子化的劳动合同,或者以电子化方式先行协商合同条款,待复工后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经用人单位通知后不愿签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又不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6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关系。
疫情影响,担心不能如期履行鉴证审计类业务合同。是否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可以延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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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律师,鉴证审计类业务合同,虽然我们已研发线上审计,但是如果有的企业他没有很好的财务核算或者规范等,我们可能还需要现场审计。由于疫情影响,我们担心不能如期履约。是否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此事宜,希望双方可以延期。(天行税务律所)
程玉伟律师认为
您反映的问题,确实很现实、很急迫,也很典型!
要想解答上述问题,首先需要我们知晓什么是不可抗力,新冠病毒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明显的三个特征就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根据当前我国甚至于全世界范围内医学发展状况、社会状况来看,目前在全国范围内爆发的新冠病毒疫情不仅是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企业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就连当前我国乃至世界专业的医学机构、政府机构也都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情形,且当前我国国内以及世界范围也没有直接有效的治疗药物和治疗方案。另外,出现疫情之后,各地政府为了有效的应对疫情,防控疫情,纷纷都采取了封城、封路、隔离以及禁止各类企业复工等措施,这也是作为我们企业不能预见、避免和克服的。所以基于以上两点,此次爆发的新冠病毒疫情更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此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在确定了此次新冠病毒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我们企业能否因此主张免除未履行或者部分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呢?我们企业能否主张因疫情是不可抗力而主张变更、解除合同呢?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确实因当前新冠病毒疫情导致企业未能履行合同、部分未能履行合同或者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则企业当然可以全部、部分免责或者变更、解除合同。
综上,即便贵公司不能如期履约,也不属于恶意违约,建议贵公司积极与对方进行沟通协商,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对合同履行期限进行适当延期。
突如其来的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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