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对买房常识一无所知的购房小白,拜读网络上的买房攻略帖子,学习别人的买房经验是必须的,梳理清买房的流程也是必要的,买房程序究竟是怎么样的呢?如果需要贷款,也需要花时间去研究下买房办贷款流程,只有知道了这些程序办理起各种手续才会得心应手,不慌不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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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丨 发布于2020-04-20
*近《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经青岛市第十五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3年5月1日起实施。那么该新“征收条例”同原“拆迁条例”有什么不同点呢?记者采访了北极之星律师事务所赵德基律师,请他从法律角度分析了新旧条例的不同。
一变化:新“征收条例”更加人性化
*近年来因为拆迁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提起“拆迁”二字,很多的第1印象便是暴力、野蛮等、新“征收条例”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将原“拆迁条例”中“拆迁”两字去掉,换成“征收”,让人们更容易接受,并且新条例条文简单明了,更加贴近老百姓,更加人性化。
二变化:政府成征收人
其实原“拆迁条例”体现是拆迁人同被拆迁人之间的关系,其中拆迁人是经过政府批准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政府不是拆迁人,不直接面对被拆迁人;而新“征收条例”体现的是征收人同被征收人之间的关系,政府是征收人,它直接面对被征收人。
原“拆迁条例”中,作为拆迁人的拆迁单位直接面对被拆迁人,而政府则与被拆迁人隔离开,只是对其拆迁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因此,对拆迁单位在拆迁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弄虚作假,隐瞒实情以及大量侵害老百姓人身及财产的事件,政府很难实现真正的监管,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导致大量上访案件的发生。对此,国务院于2011年颁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将隔在政府与被征收人之间的拆迁单位去掉,由政府直接面对被征收人。我市根据国务院的该“征收条例”制定了青岛市的“征收条例”,该条例既简化了征收程序,更便于直接听取老百姓的意见和建议,体现出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征收原则。
三变化:民主决策贯穿始终
和旧条例相比,新“征收条例”从征收方案的意见征求到征收活动的监督到评估机构的确定,处处都体现出老百姓做主的民主决策。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1,政府对经过论证的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不得少于30日;其次,因旧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征收方案需要经50%的被征收人的同意,有不同意见的,政府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听取意见。社区居委会可以组织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代表组成房屋征收监督组织,向房屋征收部门反映有关房屋征收意见、建议,监督房屋征收活动;再次,房屋评估机构应由征收部门向社会公布名录,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随机的方式选定。
四变化:补偿面积范围增加
老百姓来说,新条例*为实惠的一点是在原“拆迁条例”补偿面积不变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也就是说,安置房所涉及的公摊面积,不应该再收取超面积费,并且该面积计入安置房的产权面积中。对于货币补偿,在征收区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设的,按该区域建设项目的平均公摊面积比例计算,征收区域用于其他工程建设的,按23%计算。
五变化:产权不明房屋拆迁有新规
原“拆迁条例”中,对被拆迁房屋产权不明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意见,报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拆迁,办理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和补偿金的提存。新“征收条例”则规定为在征收方案确定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产权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按征收方案提出补偿意见,报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政府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变化六:征收期间违法过户责任自负
新“征收条例”明确规定,在停办房屋过户等手续期间,当事人、有关单位违法办理了房屋过户等手续,应当依法撤销相关手续,因此而不当增加的补偿费用,不予补偿。这是对原“拆迁条例”的进一步完善,它也告诫人们在征收范围内停办房屋各种过户手续期间,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强办过户手续,否则不但过户手续撤销,而且增加的补偿费用也不予补偿。
以例为证,甲某在征收范围内有40平方米的平房,根据不足45平方米的面积差价按50%补偿的征收政策,其只享有5平方米的半价补偿。为了多享受征收补偿,甲某将该房20平方米面积赠与给乙某,并办理了公证及房屋过户手续。这样以来,甲某的一处房屋成了两处房屋。根据不足25平方米补到25平方米;超过25平方米不足45平方米按50%补偿的征收政策,甲某、乙某两处房屋将享受30平方米的面积补偿,比原来甲某一处房屋多享受27.5平方米。另外根据每处房屋享受10平方米的住房改善费及新房屋的公摊面积的征收政策,由于甲某由一处房屋变成了两处房屋,因此其额外又多得了10平方米的住房改善费及新房屋的公摊面积,这样甲某同乙某两处房屋比原来甲某的一处房屋多享受37.5平方米的面积补偿及一处新房的公摊面积。
此种情况原“拆迁条例”无明确的处置规定,现“征收条例”明确的规定,在征收期间,相关部门违规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当依法撤销,当事人不当增加的补偿费用,实施征收时,不予补偿。甲某虽然办理了赠与公证,但其过户给乙某的房产手续由于违反了地方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撤销,其额外应享受的37.5平方米的面积补偿及一处房屋的公摊面积补偿,都应不予补偿。它告诫人们在征收范围内停办房屋各种过户手续期间,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强办过户手续,否则不但过户手续撤销,而且增加的补偿费用也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