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对买房常识一无所知的购房小白,拜读网络上的买房攻略帖子,学习别人的买房经验是必须的,梳理清买房的流程也是必要的,买房程序究竟是怎么样的呢?如果需要贷款,也需要花时间去研究下买房办贷款流程,只有知道了这些程序办理起各种手续才会得心应手,不慌不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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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丨 发布于2020-04-20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运用职工以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以下是南充公积金贷款条件、南充公积金贷款流程以及南充公积金贷款额度。
一、南充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六条 凡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的缴存人,须账户启封并重新按时足额缴存满一年以上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购买住房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县(市、区)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县(市、区)及以上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或自筹款已付清。
(五)符合贷款申请时效:购买商品住房以预购商品房或其他房屋抵押的,自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以内;购买再交易房(二手房)的,自交易双方签订买卖协议之日起3个月以内、产权过户之前;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其他房屋抵押的,自取得相关部门修建文件之日起一年以内。
(六)同意按管理核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办理担保。
(七)管理核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职工或其配偶的信用状况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准予贷款:
(一)当前有逾期贷款债务。
(二)单笔贷款存在连续6期以上逾期记录。
(三)单笔贷款存在累计12期以上逾期记录。
(四)银行贷记卡当前存在逾期未还记录。
(五)银行贷记卡存在*近24个月内连续未还较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
(六)银行贷记卡存在*近24个月内累计未还较低还款额次数超过12期记录。
(七)银行准贷记卡存在*近24个月内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
(八)近两年内存在担保人代还贷款、以资抵债情形。
(九)因贷款或信用卡违约被起诉。
二、南充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包括较高额度和单笔可贷额度:
(一)较高额度:根据全市的房价和工资水平、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规模等因素,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贷款较高限额为35万元;夫妻双方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身缴存人,其贷款较高限额为28万元。
(二)单笔可贷额度:根据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或共有人)收入情况、信用情况、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购建住房总价款、借款期限、还贷能力系数、担保情况、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较高贷款额度。借款人还贷能力系数(每月还款额与家庭月收入之比)由管理核心确定。
单笔可贷额度取以下四种计算方式的较低值:
1. 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之和×还贷能力系数(0.5)×贷款期数(月);
2.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总价款×70%;
3. 按所提供担保物价值一定比例计算出的可贷限额,其中住房按照购买该住房总价款或者该住房评估价值的70%,非住房(营业用房)按照其评估价值的50%,国债或银行定期存单按其面值的100%;
4. 未付清的房款余额。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限。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期限一致。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利率政策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实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且按月还款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档次利率执行。
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三、南充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到管理核心提出申请,按照管理核心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管理核心受理借款人申请时,应及时进行贷前调查和审核。严格审查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住房情况和个人征信情况,以及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自管理核心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管理核心应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说明原因并将相关资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四条 经管理核心审核批准的贷款,由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管理核心复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划入受托银行的委托基金账户;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及时发放贷款。
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