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对买房常识一无所知的购房小白,拜读网络上的买房攻略帖子,学习别人的买房经验是必须的,梳理清买房的流程也是必要的,买房程序究竟是怎么样的呢?如果需要贷款,也需要花时间去研究下买房办贷款流程,只有知道了这些程序办理起各种手续才会得心应手,不慌不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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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千-1万
1万-1.5万
1.5万-2万
2万-3万
3万以上
热心网友   丨 发布于2020-04-20
对于公积金,大家了解多少呢?在长沙如何使用公积金购房?该如何提取?想要在长沙买房的朋友,下面的这些资料,就不得不看看了。
长沙如何使用公积金购房
一、哪些单位应该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小区网 论坛)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必须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什么好处?
答:1.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一样,是国家规定的职工应得利益,办理住房公积金,是企业的应尽义务,同时也树立了企业“遵章守法、规范经营、善待职工”的良好社会形象;2. 作为企业关心职工权益的一项实事,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有利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促进企业长远发展;3. 企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列入成本,税前列支,可以合理避税;4. 减少了由此可能给企业带来的麻烦,有利于企业一心一意生产经营,做大做强。
三、职工缴存公积金有什么好处?
答:1. 自己缴一半,单位贴一半,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存款计息且免收利息税,增加了收入。2. 本人或未婚子女买房时可以支取使用,买房资金不足还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3. 如中途不买房、不贷款,存款本息余额在退休时一并支取,可作为一笔可观的补充养老金,有利于提高和改善退休后的生活质量。4.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可以合理避税。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是不是强制的?
答: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
答: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附本或法人登记证书(指机关事业单位)复印件一份到海门公积金管理部审核,然后至指定银行办理单位及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六、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后,如何为职工缴存?
答:职工个人缴存的部分,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单位按月将职工个人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一起以转账或现金解款方式汇至承办银行住房公积金专户,经办人员需同时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注明缴存的月份、人数、金额等,送至承办银行专柜记账,银行盖章确认后回单送交单位财务部门记账。
住房公积金应按月汇缴。由于单位人少,资金量少,为减少麻烦,也可提前汇缴,手续同上。尽量不要拖后缴,以免影响本单位职工正常办理支取或贷款等业务。
七、单位发生人员变更(新增加、调入或减少),缴公积金要办哪些手续?
答:由单位经办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在“新增职工开户”栏填写新增加职工信息,在“职工调入或启封”栏填写调入或启封职工信息,在“职工销户、调出、封存”栏填写减少职工信息,单位盖章用印后送至承办银行办理即可。
八、用人单位不肯为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时怎么办?
答:只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已形成六个月以上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有义务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如经交涉,用人单位仍拒绝办理的,职工可以通过来电、来信、来访或登录门户网站等方式到本部投诉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九、住房公积金贷款能否逾期?
答:按合同约定还款是借款人诚实守信的表现,逾期会产生不良的信用记录,影响下一次贷款。如属连续三次或累计六次以上的恶意逾期,除将纳入征信系统,给自己以后的工作生活带来很大的麻烦外,管理部还将通过法院处理抵押房产,提前结清贷款,终止借款合同。
十、可以直接从住房公积金账户扣钱归还公积金贷款吗?
答:目前已经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相关材料到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申请办理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或委托部分逐月提取还贷业务。
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是指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职工可委托住房公积金核心逐月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中的存储金额,直接抵还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月应还贷款本息额。采用这种方式的前提条件是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超过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以内部转帐方式,每月从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中直接划转其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
住房公积金委托部分逐月提取还贷是指在住房公积金月缴额及其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额之和小于月还款额的情况下,委托住房公积金核心按月缴存额逐月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中的存储资金,存入借款人的委托扣款帐户(即借款人还贷卡),不足部分自己补足后,由银行每月按时扣款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十一、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可以提取使用吗?
答:住房公积金是个人专项住房资金,与个人银行储蓄可以随时提取不同,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是特定的,只能用于职工的购房、建房,或住房的翻建、大修、任何单位都不能挪作他用。凡是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以支取。职工需填写《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单位盖章后携带身份证及相关材料至海门公积金管理部办理。
十二、员工与单位解除合同后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1)外地员工与原单位解除合同后,离开南通市行政区域范围去外地工作,可以将帐户中的住房公积金全部提取,也可以转移到外地的新单位;
(2)农村户口的员工与原单位解除合同后,可以将帐户中的住房公积金全部提取;
(3)城镇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合同,如果找到新单位,可以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新单位。如果连续2年以上(不含2年)还未重新就业,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可以将帐户中的住房公积金全部提取。
长沙住房公积金怎么取
第2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住本市廉租房的;
(四)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的;
(五)享受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的;
(六)因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七)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连续失业2年以上的;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 有(一)、(二)项情形的,应当在管委会规定
的时间内提取。
第2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或者转移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同时注销:
(一)退休或者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第2十七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
第2十八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核心提出申请。 管理核心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予提取的,管理核心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说明理由的,管理核心应当提
供。
第2十九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头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管委会规定的年限;
(二)购房首付款不低于管委会规定的比例;
(三)信誉良好,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者有关手续;
(五)提供担保。 还清头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超过管委会规定的较高贷款比例和较高贷款额度。
第三十条 禁止向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禁止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办公或者生产经营用房。
第三十一条 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后,享受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的,可以向管理核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具体办法由管理核心拟订,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个人购房需求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
第三十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管理核心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管理核心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准予的,管理核心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说明理由的,管理核心应当提供。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预售或者现售商品房时不得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贷款的购房人,企业应当实行同等销售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的附带条件。
第三十五条 管理核心应当在办公场所、服务网站公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程序,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应当简便、快捷。
第三十六条 管理核心应当按照审核和发放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管理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贷款审核、贷款发放等工作程序。具体办法由管理核心拟订,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管理核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机制,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贷后管理等制度,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禁止挪用住房公积金,禁止使用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八条 管理核心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申请人信用审查制度。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当查验贷款申请人信用情况,贷款后贷款人出现违约记录时,管理核心应当及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