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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丨 发布于2020-04-20
一、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城市户籍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及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供应的政策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在交付使用前,按照经济、适用原则进行装修,具备基本使用功能。
二、公租房与廉租房有哪些区别?
公租房和廉租房都是保障性住房,都是只租不售,租赁人只拥有居住权,不得转让、转租、转借、调换、出租等。
1.保障对象不同:公租房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住房租住活动,具有临时性和过渡性特点,解决的是“夹心层”人群的住房问题。廉租房解决的是城市较低收入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建的普通租用住宅,有社会公共福利和住房社会保障性质。
2、申请条件不同:公租房: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各用人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单位职工,其认定标准由产权单位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非定向配租公租房主要面向中等偏下收入水平的城市户籍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廉租房:一般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的条件有: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军队转业、退伍安置条件的人员不受此限制)的已婚家庭(含离异或丧偶的单亲家庭);取得《长沙市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取得《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含《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和《长沙市城市居民较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租金标准不同:公租房:租金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70%。廉租房:实物配租租金目前是1元/平方米·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标准为无房户160元/人·月,住房困难家庭为80元/人·月,但一个家庭可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金额较高每月不超过800元。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有哪些?
目前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是以实物保障为主,公共租赁住房的实物保障又分为定向配租和非定向配租两种形式。定向配租公租房是指开发区、工业园区或者各用人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或通过改建、购买、租赁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定向用于本开发区、工业园区单位职工或者用人单位职工。非定向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中等偏下收入的城市户籍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哪些?
1.定向配租: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或通过改建、购买、租赁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定向用于本开发区、工业园区单位职工,其认定标准由产权单位提出申请,报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由产权单位安排符合标准的对象入住并办理相关手续。
2.各用人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或通过改建、购买、租赁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定向用于本单位职工,其认定标准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标准的对象入住并办理相关手续。
3.非定向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中等偏下收入的城市户籍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
五、申请非定向配租公共租赁住房需符合什么条件?
中等偏下收入:其认定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2010年长沙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814元,即每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01元,2011年中等偏下收入标准应低于上述数字。)
1.城市户籍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是指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5年以上,且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2.新就业大学生是指具有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不满5年、在本市就业并连续交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且本人及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人员。
3.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有稳定职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三年以上(含),且本人及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六、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批、供应程序有何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登记和轮候制度。申请非定向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有工作单位的个人,由单位统一报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申请单位必须对其所出具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无工作单位的个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申请,由居委会统一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居委会必须对其所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对审批合格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明。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对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对象按申请顺序排列轮候顺序。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明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或管理单位以及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三方租赁合同。
开发区、工业园区和用人单位自建自用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由产权单位制定和实施,报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七、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哪些材料?
除定向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外,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个人,须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提交原件供查验:
1、《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复印件;
3、婚姻证明复印件,以及户口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中等偏下收入证明;
4、市住房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八、公共租赁住房是如何配租管理的?
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实行有限期租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只能选择政府提供的实物配租或租金补贴其中一种方式。选择实物配租的家庭或个人,只能配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供应制度。同时,已取得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尚在轮候的家庭可优先配租,正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或个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可继续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于孤老残疾、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以及核心工程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优先配租。
九、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是如何确定和调整的?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70%,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制定不同地类较高限价,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产权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政府较高限价以内自主确定租赁价格,报市物价部门和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后实施。
十、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如何支付租金?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按时交纳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金。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发放相应的租金补贴。用人单位集体承租的,应配合运营机构建立租金支付或租金汇集交付制度。
十一、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公共租赁住房一次租赁期限*长三年,续租须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十二、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有哪些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回租、新建、配建、改建、收购、合建、其他住房按规定转换等多种方式取得。
十三、通过回租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包括哪些住房?
回租主要是由专业运营机构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市场长期租赁包括安置房、保障房、自建房、商品房在内的闲置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十四、可通过哪几种形式新建公共租赁住房?
新建主要有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建设,用人单位利用自有土地自建,政府供地引资筹建,以及在其他项目中配建等四种主要方式。
十五、企业自建公共租赁住房有哪些条件?
常年用工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大、中型用人单位可以利用自有土地的15%进行自建。自建必须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审批同意。
十六、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设计标准是什么?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宅或集体宿舍。
1.成套小户型住宅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以及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居住人口及构成等要素,以一居室和二居室为主,并要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一居室每套建筑面积为30平方米左右,二居室每套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左右,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
2.新建集体宿舍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国家和省、市的有关建筑标准、规范和规定。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国家和省、市建筑节能标准,有条件的宜统一建设太阳能热水系统。
十七、新建成套公共租赁住房的装修标准是什么?
基本装修标准为:室内水泥地面,内墙面普通涂料,户内安装木质门,入户安装普通防盗门,电视、电话和宽带等网络到户,符合节能标准的普通窗户,普通卫生洁具,水、电、气三表出户,分户计量。
十八、公共租赁住房是何种产权?
政府*或采用“建设-运营-转让”方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产权归住房保障部门所有。
政府与其他机构合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份额按*比例确定,使用权、管理权及*权由政府和合作机构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利用自有土地自筹资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用地性质由用人单位拥有应有的产权。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只办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不办理分户产权,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属于共有的,注明共有人及共有份额。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可依法转让,但不得转变用途、改变房屋性质,不得出售给个人及家庭。
十九、公共租赁住房的专业运营机构如何成立?
各区政府和高新区、经开区要组织和扶持1-2个专业运营机构,拟*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的专业机构,需向所在地的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按公司法有关规定组建,具有法人资格,采取市场机制进行运作,以保本微利为营运目标,着重体现公共服务的功能。
二十、有哪几种情形可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公共租赁住房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享受了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含享受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
7、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8、不符合公共租赁条件的;
9、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情况的。
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流程图
(非定向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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