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对买房常识一无所知的购房小白,拜读网络上的买房攻略帖子,学习别人的买房经验是必须的,梳理清买房的流程也是必要的,买房程序究竟是怎么样的呢?如果需要贷款,也需要花时间去研究下买房办贷款流程,只有知道了这些程序办理起各种手续才会得心应手,不慌不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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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丨 发布于2020-04-20
关于执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的若干意见》
的有关规定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的若干意见》(芜政【2012】1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意见》第十六条中“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是指购置首套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家庭或现有住房为不成套住房的家庭,为改善家庭居住条件而购买的自住改善型普通商品住房。
二、《意见》第十七条中对鼓励实用和专业人才在芜湖就业创业购买的“自住商品住房”是指在本市市区购买的首套新建自住普通商品住房。
三、享受《意见》第十四条政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建设规费、政府性资金(基金)费用延缓手续时,须向财政部门提供由市住建委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开发企业办理了费用延缓缴纳手续,但项目验收时不符合其延缓条件的,由市住建委通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开发企业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按延缓缴纳规费金额的日0.5‰计算缴纳,计算期为项目报建日至规费实际缴纳日。
四、《意见》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购买房屋时间是指购房合同签订时间;《意见》规定的财政补助、补贴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兑现。
在市房地产登记核心的财政窗口办理财政补助、补贴时,购房人需提供下列材料:
1、 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2、 家庭少有或首套房证明材料,或已有住房情况查询材料;
3、 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或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
4、 房地产登记受理单。
办理补助、补贴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超过2014年12月31日后,财政部门停止办理财政补助、补贴,即购房人即使符合《意见》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也不能享受财政补助、补贴。
五、加大对新建商品住房备案价格审核力度,严格控制新建商品住房涨幅,对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的商品住宅,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2012年2月7日前的实际销售价,否则,市住房城乡建委、市物价局等部门对开发企业进行告诫、约谈、曝光直至相应处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