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对买房常识一无所知的购房小白,拜读网络上的买房攻略帖子,学习别人的买房经验是必须的,梳理清买房的流程也是必要的,买房程序究竟是怎么样的呢?如果需要贷款,也需要花时间去研究下买房办贷款流程,只有知道了这些程序办理起各种手续才会得心应手,不慌不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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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丨 发布于2020-04-20
农村土地流转是城市化进程中城乡矛盾的焦聚点。由于受城乡土地产权、土地流转限制等的影响,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时常发生各种纠纷,如宅基地流转纠纷、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纠纷、农用地变为建设用地的不正常流转等等。本文主要从具体的案件出发,分析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流转纠纷的处理方法有哪些?相信很多在互换土地的农户都想搞清楚这个问题。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编辑了相关知识,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帮助。
1.互换承包地纠纷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这类纠纷发生在农村,纠纷的主体是农民。同时,不少农村存在“法律不如习惯,法官不如村官,县长不如族长”的观念。要解决好这类纠纷,应该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纠纷发生地的农民民俗习惯弄清楚。运用法律与民俗习惯相结合;人民调解与司法裁判相结合;村民自治与政府、法院处理相结合的多元化解决纠纷的办法去解决,绝不可采取单一的诉讼裁判方法去处理。但无论采取什么方法解决,都应该对互换合同效力、违约责任、担责方式等问题弄清楚,掌握解决纠纷的方法,科学进行矛盾化解工作,以便达到以理服人之目的。
2.互换合同是否需要备案才具有效力。
土地承包法规定以互换形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可见,互换只须“备案”,而不需要“审批”同意。这里的“备案”是怎样备案?是否要书面备案,口头报告算不算备案?对此,笔者认为,备案不是合同的必备要件,也不适合农村实际情况,不方便农民互换流转。因此,只要互换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而是便于农民生产,且集体经济组织又无异议的,即使没有备案,也不能视为无效,而应视为有效。
3.超过承包期或永远性互换是否具有效力。
我国土地承包法及物权法对土地承包期规定为耕地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30至70年,特殊林地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承包期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继续承包。根据这些规定来看,超期互换及永远互换直接涉及到与发包主合同是否冲途的问题。应该肯定,超期及永远互换合同效力直接对抗了主合同----即发包合同。因此,永远及超过法定承包期互换的部分是无效的。对这类互换问题应加以引导,尽量防止无效合同的产生。
互换承包地纠纷的担责方式。
互换承包地纠纷的担责方式,是指互换承包地合同的当事人违反了民事法律义务,责任人应该承担责任的方法。
1、换回承包地。这种方法是指在互换承包地合同履行中,双方产生纠纷,不便于继续履行继续换下去,经双方商议或他人调解、司法判决,再换回承包地的一种方法。
2、停止破坏承包地。这种方法是指针对那些正在对已换承包地建窑、建房等行为进制止,使其停止破坏,恢复耕地用途,保护集体土地不受损害的方法。
3、赔偿损失。这种情况是指合同一方在履行合同中损害了对方或第三人利益,向对方或第三方支付一定资金或物质,以抵偿其损失的行为。
4、恢复耕地。这是指一方将互换承包地损坏或部分损坏后,通过改造可部分恢复或全部恢复,责令进行恢复以减少损失的办法。
5、开荒造地。这是指责任方确已无法恢复原有耕地,但可另行通过开荒,使荒山变为耕地。这种方式,可在耕地被破坏后,通过重新造地,起到恢复耕地,保障土地占有量的作用与效果。
集体土地流转隐性市场客观存在导致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频繁发生,因此除了需要国家法律对集体组织的法律主体权限进行规定外,还需要规范土地流转市场。联合相关政府部门、以合理的方式、严格的程序、公平的结果为原则,维护市场主体间的公平竞争,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并加强法制宣传,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农村土地流转要有规划性:一是建立相关规范土地流转机制的配套措施。比如村官有土地流转的登记的义务,在村集体调查统计的基础上,对现有的土地关系进行登记造册并予以公告,建立地籍档案[5]。二是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明确土地用途。